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集人社【2013】58号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就业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集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集委办〔2013〕53号)精神,认真做好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便于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及申报材料 (一)补贴项目:公益性岗位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补贴对象及标准:在我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政策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0年或15年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的人员除外),据实给予最长5年的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申报材料: 1.《集美区公益性岗位职工一次性补缴社保补助申请表》(附件一); 2.《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及银行缴款单; 3.加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3、5、7、16页); 4.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银行卡的复印件(其本人须当场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符合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经区社保中心审批并向地税部门申报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提交以上申报材料向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社保补助。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受理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区就业管理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经网上公示后将社保补贴款项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补贴项目: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符合申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三年社保费补贴期满)社保差额补贴 补贴对象:辖区用人单位 符合申领社会保险差额补贴的辖区用人单位,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贴项目:用人单位招聘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助 补助对象:用人单位 符合申领社保补助的用人单位,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符合上述(二)、(三)、(四)项条件的对象须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所需提供资料向集美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当季的社保补贴。区就业管理中心在确认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后,汇总转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经核定后由区财政局将补贴金额拨给区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申报单位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区就业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划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工作月份给予补贴。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补贴。 (五)补贴项目:用人单位招收本区居民就业奖励 补贴对象及标准:辖区用人单位。每新招1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新生劳动力(含应届毕业生、当年度退役士兵、驻集部队随军军嫂等)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交纳社保和支付工资达6个月以上,给予800元/名奖励。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4.《集美区鼓励企业扩大吸收本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金申请表》(附件二); 5.所录用人员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5页加盖公章有效复印件; 6.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税局电子缴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7.用人单位为所招用人员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直接提交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区社保中心、区人社局机关办结核准手续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报单位开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奖励金划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补贴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我区户籍城乡富余劳动力(指城乡未就业人员)。按取得《结业证书》300元、初级工证400元、中级工(及以上)证500元给予补贴。 具体申报办法参照集美区人社局和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的通知》(厦集人劳社[2011]37号)办法执行。 (七)补贴项目:机构培训经费补贴 补贴对象:区属公办中职学校和全市招标定点培训机构。 具体申报办法参照集美区人社局和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的通知》(厦集人劳社[2011]37号)办法执行。 (八)补贴项目:入读区属公办中职学校的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集美区户籍初中毕业生入读区属公办中职学校满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学生。第一、第二学年(每学年均以10个月计)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在校生活补贴。 申报材料: 1.填报《入读集美区属公办中职学校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三); 2.填报《集美区属公办中职学校代办学生生活补贴汇总表》(附件四); 3.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原件(仅供核对)及复印件(户口本主页、个人页); 办理流程: 1.学生于每年2月、9月份按要求向学校提供申报资料。 2.区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分别于每年3月15日和10月15日前统一代理学生向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报送申报材料。 3.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对所有申请人情况逐一进行审查,确定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和11月底前将上学年学生生活补贴拨款至学校银行账户,再由学校将学生生活补贴款全额及时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学生。 (九)补贴项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补助 补助对象及标准:新进本区非公有制企业(指以非公有制为主体的)就业的且未享受过就业补助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为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交社保、依法支付工资的在职员工)。自申报之月起,可据实享受最长3年每月500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1.《集美区鼓励居民就业工资性补贴申请表》(附件五); 2.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上季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银行提供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人上季度工资收入明细; 4.加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第2、3、5、7、16页)(首次办理提供); 5.申请人与企业签订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首次办理及工作单位变动时提供); 6.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银行卡的复印件(其本人须当场签字确认,首次办理提供)。 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在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至该月月底提交材料向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在受理申请时要认真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应通知当事人,初审通过的报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区就业管理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经网上公示后将就业补助款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补贴项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经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流程:本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支付。申请人于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6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镇)、农场进行统一建账汇总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区就业管理中心汇总报市人社局,再由市人社局转报市财政,经核定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将补贴金额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 (十一)奖励项目: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及标准:本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新设立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每招用1名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依法支付工资满6个月以上给予2000元/名的奖励。 申报材料: 1.《集美区自主创业人员带动就业奖励金申请表》(附件六);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税局电子缴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5.所录用人员的户口薄首页、个人页、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5、7、16页加盖公章有效复印件; 6.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为所招用人员支付工资(近6个月工资发放)的银行转账凭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8.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按经营实体成立每满一年逐年(或满三年一次性)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材料申请奖励,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工作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创业带动奖励款打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十二)奖励项目:一次性创业奖励 奖励对象及标准:本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新设立经营实体自合法营业并申报之日起正常经营达到一年以上且继续经营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金1万元。 申报材料: 1.《集美区居民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附件七);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第2、3、5页) 5.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税局电子缴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8.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 办理流程:本区户籍居民可在新设立经营实体工商注册后并开张营业之日起持申报材料向经营实体所属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期中(满6个月)再次进行现场察访核验,经社区公示栏公示后分别签署审查意见。自申报后经营满一年后报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现场复核,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复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一次性创业奖励打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十三)补贴项目:集美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新注册经营实体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据实给予最高10万元、最长3年的银行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集美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八);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第2、3、5页)。 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持申报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申报,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初审通过后签字盖章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区人社局通过复核后,由申请人向贷款银行申报。 (十四)补助项目:新创经营实体的场租补助 补助对象及标准:通过自主创业新设立经营实体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进入集美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自正式营业之日起的前两年,就业困难人员据实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每月最高1000元的场租补贴;高校毕业生据实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每月最高1000元的场租补贴。 申报材料: 1.《集美区自主创业人员场店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九);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税局电子缴款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6.申请人支付经营场地租金的合法凭证; 7.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第2、3、5、7、16页); 8.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每年1、4、7、10月的16日至该月月底前,提交材料向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上季度经营场地租金补助。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察访核验后,经公示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所在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复核。街道(镇)、农场劳动保障所(站)复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上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区就业管理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网上公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后,将场租补助款打入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入集美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孵化基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补助。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不能申请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 (二)区属各级经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扣压拖欠或者贪污挪用补贴(助)或奖励资金,依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按以下处理: 1.全额追回其冒领的补贴(助)或奖励资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贴(助)或奖励资金的资格; 3.骗取补贴(助)或奖励资金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相关申请表可登陆bet-365首页(http://www.jmrl.gov.cn/)下载; (五)本通知各项优惠政策与厦门市制定的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办理条件如遇市里调整随做相应调整。 (六)本通知各项优惠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事项由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益性岗位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2.集美区鼓励企业扩大吸收本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金申请表 3.入读集美区属公办中职学校学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4.集美区属公办中职学校代办学生生活补贴汇总表 5.集美区鼓励居民就业工资性补贴申请表 6.集美区自主创业人员带动就业奖励金申请表 7.集美区居民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 8.集美区政府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 9.集美区自主创业人员场店租金补贴申请表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 2013年9月2日 |